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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滯臺泰緬地區無戶籍國民及無國籍人士居留申請須知(法令預告) 泰國緬甸地區滯臺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臺灣地區居留證送件須知(法令預告) 日期:2009/2/11 下午 05:00:47 一、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 二、申請對象: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 永慶房屋一日入國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經教育部或僑務委員會核准自泰國、緬甸地區回國就學或接受技術訓練,未能強制其出國者。 三、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及照片一張(同身分證規格)。 (二)我國護照正本、影本(正本經 酒店打工法院沒入者,檢附影本)或國軍後裔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具有我國國籍之文件。 (三)分發通知書或經教育部或僑務委員會出具之就學或接受技術訓練證明函。 (四)僑居地或居住地身分證明或外國護照正、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五)國內醫院三 婚禮佈置個月內之健康檢查證明:健康檢查表須使用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目前國內各大醫療院所使用之「健康檢查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 (六)司法機關偵審結果證明文件。 (七)證件費:新台幣四百元。 四、申請方式: 由本人親自向居(住)留地之入出 房屋買賣國及移民署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申請。 五、注意事項: 司法機關偵審結果證明文件,指持偽變造護照或冒用他人身分,經判處: (一)有罪認定:檢附檢察官起訴書、依職權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等。 (二)無罪認定:時效完成不起訴處分,且無法強制出國者,須提?買屋蓍援~地或居住地身分證明文件,供憑判定足以認定具有偽造、變造私文書等情事。 本署網址:http://www.immigration.gov.tw 署長信箱:http://www.immigration.gov.tw/ecss/bin/ite001q1.asp 泰國緬甸地區無國籍人民申請無國籍居留證送件須知 日期:2009/2/11 下午 06:04:47 泰國緬甸地 宜蘭民宿區無國籍人民申請無國籍居留證送件須知 一、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 二、申請對象: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入國之無國籍人民,經教育部或僑務委員會核准自泰國、緬甸地區回國就學或接受技術訓練,未能強制其出國者。 三、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及 宜蘭民宿照片一張(同身分證規格)。 (二)護照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經法院沒入者,檢附影本)。 (三)國內醫院最近三個月內之健康檢查證明:健康檢查表須使用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目前國內各大醫療院所使用之「健康檢查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 (四)居留(住)地址證明。(如租賃契約、同住之在臺親友戶口名簿等)。 (五) 票貼分發通知書或經教育部或僑務委員會出具之就學或接受技術訓練證明函。 (六)司法機關偵審結果證明文件。 (七)證件費:一年效期之無國籍外僑居留證費用新台幣一千元。 四、申請方式: 由本人親自向居(住)留地之入出國及移民署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申請。 五、相關事項: 司法機關偵審結果證明文件,指持偽造、變造 濾桶護照或冒用他人身分,經判處: (一)有罪認定:檢附檢察官起訴書、依職權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等。 (二)無罪認定:時效完成不起訴處分,且無法強制出國者,須提具僑居地或居住地身分證明文件,供憑判定足以認定具有偽造、變造私文書等情事。 本署網址:http://www.immigration.gov.tw 署長信箱:http://www.immigration.gov.tw/ecss/bin/ite001q1 售屋網.as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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